農機購置補貼:根據省級農機管理部門公布的《貴州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在規定的農機購置補貼目錄和購機對象范圍內所購機具進行補貼,補貼額不超過購機金額的30%。
一、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國家五部委下發《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總體方案》規定: 補助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每畝補助l500元(其中:安排種苗造林費300元)。退耕還草每畝補助800元。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分三次下達,每畝第一年800元(其中,種苗造林費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配套政策:退耕后營造的林木,凡符合國家和地方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的,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未劃入公益林的,經批準可依法采伐。 在不破壞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許退耕還林農民間種豆類等矮軒作物,發展林下經濟,以耕促撫、以耕促管。鼓勵個人興辦家庭林場,實行多種經營。 退耕還林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權變更登記。
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1.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于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2.造林補貼政策: 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于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 補貼標準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后10年內不準主伐。 3.林業貸款貼息補貼政策: 林業貸款貼息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于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于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對各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貼息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計額30萬元以下的營造林貸款。
三、貴州省林業廳《貴州省省級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林業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一)林產品精深加工和林區“三剩物”(采伐、造林、加工剩余物)開發利用項目,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二)花卉及觀賞苗木培育、森林蔬菜等特色產業基地項目,采取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三)林業產業新產品、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項目,采取補助方式。 (四)林業產業技術、技能培訓項目,采取補助方式。 申報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貴州省境內依法設立、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制定的相關產業政策; (三)新產品、新技術研究開發能力強,產品質量高,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管理科學規范,經濟效益顯著,帶動作用大,示范性強; (五)符合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
四、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指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承擔森林撫育試點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單位以及村集體、林業職工和農民給予的森林撫育補貼。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森林撫育補貼標準為平均每畝100元。 補貼資金用于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間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運輸、簡易作業道路修建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直接費用以及作業設計、檢查驗收、檔案管理、成效監測等間接費用。
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采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業等。 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采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臺,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扎實有序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財政扶持措施,引導林農、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森林保險制度和保障機制。
1.擴大基本殯葬服務范圍:各縣(區)要按照“先易后難、先起步再提標”的原則,加快完善落實戶籍人口、流動人口、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具體的惠民殯葬政策,實現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普惠性、均等化;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擴增減免對象,從重點救助對象擴大到戶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將全市火化區轄區人口納入殯葬服務費用免除對象范圍。
2.增加殯葬減免項目:各縣(區)要進一步完善落實困難群眾遺體運輸、保存、火化、骨灰寄存四項免費制度。逐步建立以基本殯葬服務費減免為基礎,其他多種形式殯葬 政策救助為補充,以基本殯葬服務普惠型、均等化為目標的殯葬 惠民保障制度。熱心幫助困難群眾完成治喪行為,推行城鄉困難 群眾骨灰公益安放。已經出臺免除戶籍人口基本惠民殯葬政策的 縣(區),要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增加服務項目;未出臺免除戶 籍人口基本惠民殯葬政策的縣(區),要按照要求抓緊研究出臺 相關政策措施,同時可將擴面增項生態獎補政策整合落實。
3.擴大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范圍:將塔葬、壁葬、樹葬、鮮花葬、撒海等節地生態葬法納入以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為主要內容的惠民殯葬政策獎補范圍: (一)選擇在公墓內壁葬、塔葬等節地安葬的,給予其親屬1000 元/具獎補; (二)在公墓內花壇葬、樹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節地生態安葬的,給予其親屬 2000 元/具獎補; (三)骨灰在民政部門指定地點撒(拋)散及海葬的,給予其親屬 3000 元/具獎補。
1.公租房(含廉租房)實物配租:針對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外來務工人員。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在申請地轄區內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2)為幾類人員之一: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月平均最低工資2倍以下的轄區內城鎮居民;②轄區內新就業職工;③在城鎮有穩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④市政工程被拆遷戶;⑤重點工程實施中土地被征收的失地農民;⑥移民工程中進入城鎮居住的移民;⑦環衛工人、鄉鎮教師、計生人員、衛生人員;⑧遭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或家庭失去勞動能力等社會救助對象。
2.租賃補貼發放:針對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是指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轄區內城鎮居民或農民戶口;(2)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1.5倍;(4)家庭無商業鋪面、價格高于15萬元的非營運車輛、50萬元以上存款和有價債券。
3.貴州省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一、申報對象和條件: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戶主為當地戶籍(原農業戶口),且是房屋產權所有人;(二)住房在城鎮規劃區外;(三)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農村困難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農危改補助1、擁有安全住房的。2、無房戶。3、同一戶籍內,其他家庭人員已享受過農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5、已享受過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的。6、已經遺棄的危房。 二、申報程序:危房戶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批準成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三、危房等級評定標準:農村危房的危險狀態劃分為一、二、三級。一級:整體危險——需要拆除重新建設。二級:局部危險——僅對局部構件進行更換、維修,即可恢復正常使用功能。三級:有危險點——更換個別構件或輕微維修后,即可正常使用。四、補助標準: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危房戶(以下簡稱4類重點對象),一級危房補助3.5萬元/戶,二級危房補助1.5萬元/戶,三級危房補助1萬元/戶;未列入4類重點對象的其他農村危房改造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兩級結合整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10+N”行動計劃、“四在農家·美麗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六項行動計劃等工作統籌組織實施。五、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優先選擇加固方式,二、三級危房必須采取維修加固方式實施改造。(二)新建住房面積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要求執行,有條件的可為將來發展預留空間和接口。(三)新建住房的農戶,必須自行拆除原危房。六、質量安全監督:為保證危房改造質量安全,屬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必須做到4個“到現場”,即房屋選址到現場、基礎放線到現場、砌筑制梁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七、資金撥付方式:補助資金在驗收后10日內通過“一折通”直接發放到危改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補助款或收取任何費用。舉報電話:0851-85360022,0851-85360335。
1.教育精準扶貧學生資助:對我省戶籍具有教育正式學籍的高中、中職、高校(不含研究生階段)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資助,就讀普通高中農村戶籍貧困學生,在確保享受原有的國家助學金(2000元/生·年)基礎上,增加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教科書費400元/生·年,免(補助)住宿費500元/生·年;就讀中職學校一、二年級的農村貧困學生,在確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學費(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級國家助學金(2000元/生·年)基礎上,增加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教科書費400元/生·年,免(補助)住宿費500元/生·年;對就讀普通高校本專科(高職)的我省戶籍農村貧困學生,除享受原有的國家助學金外,增加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學費本科3830元/生·年、專科(高職)3500元/生·年。
2.農村學前教育兒童營養改善計劃:向在除縣城以外的農村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和經教育部門批準取得辦學許可的農村民辦普惠性學前教育機構就讀的兒童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在家庭承擔基本生活費用的基礎上,為農村學前教育兒童提供營養膳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學前教育兒童在園時間200天計算,每生每年補助600元。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政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計生“兩戶”家庭成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部分,由計生利益導向基金給予50%的救助;非計生“兩戶”家庭,屬于《關于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救助保障水平推進精準扶貧的實施方案》(黔黨發〔2015〕40號)規定的救助保障對象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余部分,在民政年救助封頂線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醫療救助基金給予救助;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民政醫療救助、計生扶助后,住院費用實際補償比未達到90%的,由縣級財政統籌資金給予補貼,確保經轉診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達到90%。
2.醫療保障救助便民惠民措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合醫證(卡)和身份證,即可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無需交納住院押金,出院時只需繳清個人自付費用。